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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遛狗未牵绳,主人错!伤人起纠纷,法官调!

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宠物狗未拴绳致人受伤的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今年4月,68岁的张某在小区内遛狗散步,被王某家未栓绳的大狗追赶后跌倒,张某报警,事故导致张某摔伤手臂骨折住院治疗5天。出院后,张某多次向王某要求赔偿其住院医疗费用、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主审法官李淼接收案件后,及时了解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调取出警记录、视频等证据材料,实地调查事故发生地点。了解到事故发生时小区内没有监控设备拍摄到事故经过,且现场没有目击证人,通过公安机关出警视频可知,王某对其饲养的大型犬未栓绳的事实不置可否。

经过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未达成调解意向,主审法官判断双方对张某手臂骨折损伤的原因没有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系对赔偿数额及责任划分的确定。庭审结束后,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调解、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是养犬人的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看管,依法饲养,文明饲养,防止出现伤人事件,否则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董婧 张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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