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以另行起诉。根据该项规定,库伦法院通过积极组织当事人协商财产价格,最终以折价赔偿的方式成功执结了一起执行特定标的物灭失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斯某与被执行人敖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敖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斯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5头大牛、3头小牛,同时将一辆车交付给斯某,并协助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执行过程中,办案法官经调查发现执行标的物5头大牛、3头小牛已被被执行人售卖抵债,无法交付给申请人。执行法官立刻前往当地村委会进行了核实,发现执行标的物确已被售卖。鉴于敖某擅自售卖特定交付物,导致标的物灭失,案件执行不能,且拒不配合折价赔偿,执行法官拟决定对敖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以示惩戒。
同时本着案件能够彻底执结的原则,办案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在尽可能满足双方当事人诉求的情况下促进执行,在办案法官多次耐心的沟通与协调下,双方当事人逐步从最初的针锋相对、互不让步到后来的相互谅解,最终敖某支付斯某5头大牛,3头小牛的折价款80000.00元,同时在执行干警的协助下把轿车过户至斯某名下。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孩子年幼需要看护且已经履行了本案的全部给付义务,法院最终免除了对被执行人拘留15日的惩戒措施。
秉承文明善意执行理念,积极转变执行方式方法,维护当事人权益,是当前库伦法院力推的执行模式。能够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便于案件执行,节省司法资源,提升案件执结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通讯员:宝林
供稿:库伦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