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库伦旗人民法院召开司法良知专题党组扩大会议,党组书记、院长阿古达木主持会议、院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司法良知是法官职业信仰、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修养和职业纪律等素质的综合体现,是法官在长期的专业学习和职业训练中培植起来的。因此,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过程中,应当坚守司法良知,谨慎行使自由心证权和自由裁量权,对案件作出理性的评判。
会议强调:一、坚持法律信仰。信仰是一种力量。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坚定对法律的信仰,并通过他们对法律的执着信仰,带动全社会法律观念的形成。
二、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文明、忠诚、独立、严谨、勤奋等等,这些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也是司法良知的基本要素。正是因为有了这些对法官品格和行为规范的要求,才能从职业规范上为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提供保障。
三、担当职业责任。法官应当具备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品格和为民请命、勇于担当的职业责任感,通过审理案件,敢于为民主持公道,惩恶扬善,伸张正义。
四、提高职业修养。司法良知不是天生的,也不是个人感情好恶的随性表达,而是建立在深厚的职业素养基础上的理性认识。这些职业素养包括:善良的心地、正直的品格、坦荡的胸怀、积极的工作态度、强烈的社会正义感、扎实的专业理论、丰富的经验阅历、娴熟的审判技能等等。这些素质必须经过不断的学习、实践和积累才能养成。
五、遵守职业纪律。法官应该把公正廉洁作为入职的先决条件,并以此为入职之门、立职之本、履职之基。树立以清廉为荣、以贪腐为耻的荣辱观,顶得住压力,抵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贫困,用清廉守护司法的圣洁,用自律培育司法的良知。
通讯员:李晓旭
来源:库伦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