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说法》法律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法律服务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业机构及人员的行为,塑造国家法律服务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经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商一致,制定本公约,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行业规定,秉承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尽职执业的宗旨,积极推进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关系的纪律规定,杜绝虚假、欺骗、误导当事人的行为,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以便民、为民、利民为服务宗旨,遵守各项服务承诺,积极落实政法系统要求组织开展的各项主题实践活动,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共同发展,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各界对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共同维护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自觉参加司法行政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组织的各种政治、业务学习,加强业务研讨,自觉学习、参加必要的学历教育,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法律服务能力。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大力加强内部管理,积极探索和改进内部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管理体系、机制。认真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建立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妥善处理投诉和化解执业纠纷。依照有关规定,如实统计、按时上报各类基层法律服务统计报表。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积极支持、配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相关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地方做有损于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形象的行为。
第十条 本公约属于邯郸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自律性公约,经全市三分之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签名或盖章后生效。